天津市买卖合同

时间:2024-07-14 16:26:08
天津市买卖合同

天津市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天津市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天津市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私人 □公务车 □出租车 □租赁车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 □支票 □汇票 □旧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受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地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本自20xx年9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合同,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领取。

天津市买卖合同2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2)代办按揭□(3)代办保险□

(4)代办注册登记□(5)代办装潢□(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委托人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费,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代办保险。

3.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_________。

3.2保险期限:_________年。

3.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4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5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_________。

3.6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3.7双方特别约定: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委托人应自行或委托受托人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注册登记。

费用概算如下:

车船税:元,购置税:元,注册登记费: ……此处隐藏16057个字……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地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xx年9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合同,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领取。

天津市买卖合同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农机具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 □买受人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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