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4-07-14 16:22:54
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

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南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 路 号 小区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设施、物品清单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

1、租赁期为__年,出租方从__年_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

d、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续签合同,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的有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

第五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在租赁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后果严重的,出租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

第七条 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允许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

第八条 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

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为 度,电表底度为 度。

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施、物品进行确认,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承租方已经确认完好及验收,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租赁期满保持原状归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依据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 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害,应先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如双方不再续签时,承租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赁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合同期满超过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a至e各条款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出租方一切相关损失;

4、租赁期间,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5000元。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南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路号小区号房,面积为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设施、物品清单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

1、租赁期为__年,出租方从__年_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

d、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元,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元。

2 ……此处隐藏5574个字……p>(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5

甲方:

乙方:

现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几条租房条约,供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将自有宾州镇永武街85号左面一间房屋(约4.4米×8.4米)面积给乙方作商店使用,每年租金肆万伍仟元(¥45000元),租期为壹年,付款方式为两次付款,第一次付款20xx年4月10日前付25000元,第二次付款20xx年7月10日前付清20xx0元,如果乙方不按时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租金。

2、 乙方在租期使用期间,门店一切税杂费和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3、 在租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它用,如果转让,须征得甲方同意下才能转让。租期内不能更改原有设备,如要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下才能更改。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退租金。

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6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乙方为了发展业务,租用甲方座落在南宁市北湖南路52号银珠大厦8层808房(面积30㎡),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 租赁期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壹年整。

二、 租金、交纳时间:每月租金600元,季度租金1800元。本着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季度交付租金(即季度月底的25日交付下季度的租金,如此类推,支付方法)

三、 押金为壹仟元整(¥1000.00元)租期完后,甲方无条件的退回押金。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押金,如甲方违约,双倍退回押金。

四、 乙方租期间,在不破坏总体结构的原则下,乙方可对房屋进行合理的分隔和装修。费用乙方负责。

五、 租赁期间房屋和所附属的设施及损耗品的装修,更换均由乙方负责,因水、电、火灾及其他事故造成的房屋的损坏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除自然灾害外)

六、 租用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税收及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七、 乙方要按时交纳租金,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如果逾期十天不能交纳的租金,每天收取1%滞纳金。并保留追偿所欠租金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地搬离,甲方可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八、 乙方如果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九、 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在同等的条件下给予优先,但要重新签订合同

十、 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签字,并乙方交完押金、及第一季度租金后,合同生效。

十一、此合同如有不适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诉之法院。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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